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周口市支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现代化,以智能化改造为引领,促进全市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制造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奖励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企业。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主要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5G、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对企业采用5G等先进技术进行设备互联、数据互通、生产线全流程数字化改造,实现智能控制、在线优化、人机交互的项目,按其设备、软件、研发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对企业实施以工业机器人、数控机床等智能装备替代人工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智能化生产水平,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对企业上云,或接入周口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经专业评审机构认定的应用平台,根据使用内容和效果,按照购买、搭建、实施云服务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5G、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新设立企业,根据其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并通过验收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每年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优秀场景)及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被评为市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获评国家、省级、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服务型制造标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对入选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入选市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2次市级智能化改造工作观摩评比,被综合评定为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先进县(市、区)的,由市财政进行表彰奖励;被评为一等奖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被评为二等奖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评为三等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表现落后的县(市、区)在全市工业综合考评中给予酌情减分,并通报批评。同时,每年开展2次评选命名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准确界定并严格掌握智能化改造内容,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改造内容计入投资数额,厂房、道路、非智能化设备投资不计入智能化改造项目投资额度。
凡享受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纳入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对符合申报省级以上奖补的项目,可另行申报,享受上级奖补。企业的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