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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 2021-06-27 08:06:3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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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局机关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1〕8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家粮食政策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优化粮食市场环境,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监管职责

        (一)正确认识监管形势。今年是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取消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实施收购备案管理的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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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的变化结合当前夏粮市场行情,我夏粮市场化收购将占据主导地位,大批市场化收购主体将会入市开展收购,夏粮收购监管的难度和强度较往年有所增大。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清醒认清当前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作为,调整监督检查工作重心,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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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管,确保夏粮收购平稳有序。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在开展粮食收购和维护食收购市场秩序方面的监管主体责任。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要求规范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行为夯实收购企业的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中储粮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规范执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及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二、突出重点环节,认真组织监督检查

        (一)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二)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三)突出对粮食收购中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中储粮直属库是否督促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储粮点、委托收储库点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突出对落实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的检查。重点检查县(市、区)是否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存在“明放暗不放”,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检查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食收购企业备案表》内容真实性,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及时完成备案

        (五)突出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涉粮案件

        检查中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行政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相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发挥预警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为镜鉴,切实让粮食经营者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负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落实。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周密安排部署,确保监督检查成效。要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预判,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市场执法监督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建立常态化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共享相关信息。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将宣传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摆到突出位置,与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在执法检查中向粮食经营者进行现场宣讲和解读,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持续释放“大国粮仓”强监管信号。

        县(市、区)在收购结束后,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何鲲鹏

        电  话:03948275089

        邮  箱zhouliangjiandu@163.com

         

         

         

        2021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管理员